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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3 14:58:49 600字作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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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学习、工作抑或是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作文了吧,写作文是培养人们的观察力、联想力、想象力、思考力和记忆力的重要手段。作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分享作文600字,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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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处方用药管理制度是一项针对医疗机构内部流程的重要规定,旨在确保患者安全、有效、经济地使用药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开具与审核:规定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标准和程序,以及药师对处方的审核和修改规则。

  2. 药品采购与存储:规范药品的采购流程,确保药品质量,并规定药品的存储条件和管理。

  3. 患者教育与咨询:强调向患者提供药物信息,指导正确使用药物,处理药物副作用等问题。

  4. 数据记录与报告:明确处方药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告制度,以便监控和评估用药效果。

  5. 法规遵从与持续改进:确保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评估并改进管理制度。

  内容概述:

  1. 医生责任:明确医生在处方过程中应遵守的伦理和专业标准,如合理用药、避免过度处方等。

  2. 药师职责:规定药师在处方审核、调配、发药过程中的'角色,以及他们在患者教育中的作用。

  3. 系统支持:描述电子处方系统、药品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在处方管理中的应用。

  4. 培训与监督:设立医护人员的培训计划,强化法规知识和临床用药技能,同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制度执行。

  5. 应急处理:制定应对药品短缺、药物错误等紧急情况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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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制度。

  第一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处方印制和保管发放:

  1.处方由医务、药学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做出样模,统一印制、保管,分为普通处方(白色),急诊处方(黄色),儿科处方(绿色),麻醉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红色),二类精神 药品处方(白色)。

  2.处方领用、发放应进行登记,计数管理。

  第二条 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4.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6.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7.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9.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要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0.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要在处方“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11.门诊处方要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下,如一些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12.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13.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与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要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三条 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1.一般项目:患者姓名、科别、住院号、页码。

  2.医嘱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停止日期、医师签名、停止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3.药品顺序:先开具口服药品,后开具肌内注射或静脉用药品。

  4.医嘱不得涂改,长期医嘱需修改时应直接书写停止日期和时间并签名,然后开写正确医嘱;临时医嘱需修改时用红笔在医嘱上标注“取消”字样,并紧随“取消”字样后签名。

  5.开具成组药品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然后在一组药物后划一斜线,表明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种时,应先停止该医嘱,再写新医嘱。

  6.药物过敏皮试要单独一行书写在临时医嘱上,写明皮试药品,在药品名后标注一个括号,由执行护士将皮试结果填入括号内,如结果为“阳性”时需用红笔记录结果。

  7.临时医嘱不得出现每日多次用法的医嘱,需要一次以上治疗时,应分别开具临时医嘱,或开具长期医嘱;出院带药仅书写药名、数量、单次用药剂量,并注明出院带药。

  第四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药品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

  2.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3.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要注明含量;中药饮片方剂以剂为单位。

  第二章 处方权的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

  第五条 医院制定医师处方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

  处方权审批包括:本人申请、科室意见、医务科审核、批准等。

  第六条 医院制定医师签名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普通处方、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处方签名留样册。签名留样册包括:医师姓名、职称、科室、处方权限、个人签名、处方权批准时间、备注等内容。签名留样册保存于医务科和药房,药剂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方的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

  第七条 医院对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时将处方权通知书和签名样模送达药剂科等相关科室。医师要在医院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八条 医院对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调剂资格。

  第九条 试用期人员和进修人员开具处方,要经带教老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十条 医院对因各种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停止手续,医务科应及时通知药剂科和相关科室,并在其签名留样登记册内注明取消。药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第三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一条 医师要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品的处方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医院制定药品处方集。内容包括:规范化的处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价格;处方的注释部分应包括:作用机理、临床应用、适应范围、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症、合理用药提示,剂量增减提示等信息。

  第十三条 医院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十五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诊断”栏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医师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 药品和精神 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

  第十七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首诊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建立并保存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 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 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要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要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 药品,盐酸麻黄碱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院内使用。

  第四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二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资格在药剂科备案。药师签名式样要在医院留样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发药岗位不得少于两人操作,特殊情况单人值班时,应按两人调剂岗位的程序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字。

  第二十五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六条 药师要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药师要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八条 药师要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二十九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要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一条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

  1.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2.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3.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本院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要在±5%以内。

  第三十二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要在处方上签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每月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医师处方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第三十四条 医院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警告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三十五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 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六章 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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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处方用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患者安全:通过规范处方行为,减少用药错误,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2. 提高医疗质量:确保药物使用符合最佳实践,提高治疗效果,减少不良反应。

  3. 控制医疗成本:防止滥用和过度使用药品,降低医疗费用。

  4. 维护法律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处方引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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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患者安全:通过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减少因用药不当导致的不良反应和医疗事故。

  2. 提高医疗质量:合理用药能提高治疗效果,降低并发症风险。

  3. 控制医疗费用:避免过度用药和药品浪费,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4. 促进医患沟通:用药指导有助于增强患者对治疗的理解和配合,提高治疗依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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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该制度涵盖处方的开具、审核、执行、记录和监控等多个环节,旨在实现药品使用的合理化、科学化。

  内容概述:

  1. 处方权限:明确医生开具处方的资格和权限,如职称、专业背景等。

  2. 处方格式:规定处方的格式、内容和填写要求,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疗程等。

  3. 药品选择:强调合理用药原则,防止过度使用抗生素、激素等药物。

  4. 审核流程:设定处方审核机制,确保处方的合规性。

  5. 记录管理:规定处方记录的'保存期限和查阅规定。

  6. 教育培训: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的培训和考核。

  7. 监控与反馈:建立处方监控系统,对异常处方进行追踪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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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实行)》,制定《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局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局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本院名陈、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2)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的.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处方自己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假药名缩写或写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徐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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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服用处方药,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服用的安全性确定并公布执行的。

  2.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3.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处方药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2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6.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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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以及合理使用医药资源。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的开具、审核与执行流程

  2. 处方的标准化格式与内容规定

  3. 处方权限的设定与医生资质要求

  4. 处方药物的分类与使用管理

  5. 处方的记录与存档制度

  6. 处方的监控与审计机制

  7. 处方错误的预防与处理程序

  内容概述:

  1. 法规遵守:确保处方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2. 医疗人员培训: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处方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处方开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药品管理:规范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和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

  4. 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5. 审计与评估:定期对处方进行审计,评估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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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患者安全:规范的处方管理能有效减少药物错误,降低不良反应风险,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2. 医疗质量:通过合理用药,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并发症,提升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

  3. 经济效益:控制过度用药,防止资源浪费,降低医疗成本,有利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4. 法规遵从:遵守医疗法规,防止因处方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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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内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及医疗机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调配、零售、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生产、批发企业销售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业务必须由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 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第六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分类管理、分类销售的原则和规定向相应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销售记录备查。

  第七条 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

  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如下: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八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病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第三章 药店零售

  第九条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第十条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第十二条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 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第十三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第十四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第十五条 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四章 医疗机构处方与使用

  第十六条 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医师处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医疗机构应据此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及门诊医疗的需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药房的条件及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采购、调配等活动可参照零售药店进行管理。

  第五章 普通商业企业零售

  第十九条 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区,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销售乙 类非处方药,但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符合条件 的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企业也应合理布局。

  鼓励并优先批准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与普通商业企业合作在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条 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 普通商业企业的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当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

  第二十三条 普通商业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乙类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 普通商业连锁超市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必须由连锁总部统一从合法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采购、配送,分店不得独自采购。

  第二十五条 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其连锁总部必须具备与所经营药品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并配备1 名以上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进货质量验收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 年1 月1 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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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药管理制度文库,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内部的处方药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该制度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开具规定

  2. 药品采购与存储管理

  3. 药品调配与发放流程

  4. 应急处理与不良反应报告

  5. 员工培训与考核

  6. 法规遵从与质量控制

  内容概述:

  1. 处方开具规定:明确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规定处方格式、内容及签名要求,强调电子处方的管理和纸质处方的保存期限。

  2. 药品采购与存储管理:制定药品采购程序,确保合法合规;设定药品储存条件,如温湿度控制,防止药品过期或损坏。

  3. 药品调配与发放流程:规定药师核对处方、调配药品的.步骤,以及患者取药时的确认程序,确保药品正确无误地到达患者手中。

  4. 应急处理与不良反应报告:设立紧急应对机制,对药品短缺或突发状况做出快速响应;建立不良反应报告系统,监测药品安全。

  5. 员工培训与考核:定期进行药品管理法规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技能,通过考核确保其熟知制度并严格执行。

  6. 法规遵从与质量控制:持续关注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更新,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实施质量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和管理流程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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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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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饮片处方管理制度是对中药饮片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旨在保障药品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内容概述:

  1. 处方审核:对医师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进行严格审核,确认药材种类、剂量、煎煮方法等无误。

  2. 药品采购:规定中药饮片的来源,确保从合法、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处采购,保证药材品质。

  3. 储存管理:对中药饮片的储存环境、条件、期限等进行规定,防止药材变质。

  4. 调配操作:规范中药饮片的`称量、混合、包装等过程,确保准确无误。

  5. 使用监控:记录中药饮片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并反馈给医疗团队,以便优化用药方案。

  6. 教育培训:对医务人员进行中药饮片知识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处方能力。

  7. 质量控制: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确保中药饮片的质量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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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门店中药饮片经营的全过程

  4、责任人:

  中药饮片调配、复核、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配送公司购进。

  5.2门店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5.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的应有加本公司质管科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5.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5.5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净选、过筛后装斗,做好装斗复核记录,不得错斗、串斗,及时清理格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标明中药饮片名称。

  5.6调配中药饮片的处方必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调配和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五年备查。

  5.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8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后签字方可发给顾客。

  5.10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11经营中药饮片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5.12中药饮片的储存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设备,并按其不同特性进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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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监督是对医疗机构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及用药指导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管,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这一制度涉及多个环节,涵盖了医生、药师、护士以及医院管理层的`角色和职责。

  内容概述:

  1. 处方开具规范:规定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处方,避免过度用药或滥用药物。

  2. 处方审核制度:药师需对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其合规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3. 药品调配与核对:药师和护士共同负责药品的调配与核对,确保患者得到正确的药物。

  4. 用药指导:提供患者用药教育,确保他们了解如何正确使用药物。

  5. 数据记录与管理:所有处方活动需详细记录,便于追踪和分析。

  6.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专业素养。

  7. 监督与评估:医院管理层定期对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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