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作文600字

时间:2024-07-23 14:07:35 600字作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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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分享作文600字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跟作文打过交道吧,根据写作命题的特点,作文可以分为命题作文和非命题作文。你知道作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分享作文600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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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该制度涵盖处方的开具、审核、执行、记录和监控等多个环节,旨在实现药品使用的合理化、科学化。

  内容概述:

  1. 处方权限:明确医生开具处方的资格和权限,如职称、专业背景等。

  2. 处方格式:规定处方的格式、内容和填写要求,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疗程等。

  3. 药品选择:强调合理用药原则,防止过度使用抗生素、激素等药物。

  4. 审核流程:设定处方审核机制,确保处方的'合规性。

  5. 记录管理:规定处方记录的保存期限和查阅规定。

  6. 教育培训: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的培训和考核。

  7. 监控与反馈:建立处方监控系统,对异常处方进行追踪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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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患者安全:通过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减少因用药不当导致的不良反应和医疗事故。

  2. 提高医疗质量:合理用药能提高治疗效果,降低并发症风险。

  3. 控制医疗费用:避免过度用药和药品浪费,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4. 促进医患沟通:用药指导有助于增强患者对治疗的理解和配合,提高治疗依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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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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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旨在规范处方的开具、审核、执行和记录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它涵盖了从医生处方的开具到药品分发的全过程,旨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防止滥用和误用药物。

  内容概述:

  1. 处方标准:明确处方的'基本格式、内容要求和医生签名规定,确保处方的清晰性和可读性。

  2. 处方权限:设定医生的处方权,根据其专业资格和经验确定可开具的药品种类和剂量。

  3. 处方审核:设立审核机制,对处方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4. 药品调配:规定药品调配流程,确保正确无误地按照处方配药。

  5. 记录管理:规定处方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便于追溯和审计。

  6. 教育培训: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教育。

  7. 监控与评估:建立监控系统,定期评估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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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保医疗安全:通过规范处方流程,减少错误和不当用药的风险。

  2. 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增强公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

  3.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因处方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4. 控制成本:合理用药可以降低医疗成本,优化资源分配。

  5. 防止滥用:防止药物滥用和非法交易,维护社会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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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药管理制度文库,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内部的处方药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该制度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开具规定

  2. 药品采购与存储管理

  3. 药品调配与发放流程

  4. 应急处理与不良反应报告

  5. 员工培训与考核

  6. 法规遵从与质量控制

  内容概述:

  1. 处方开具规定:明确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规定处方格式、内容及签名要求,强调电子处方的管理和纸质处方的保存期限。

  2. 药品采购与存储管理:制定药品采购程序,确保合法合规;设定药品储存条件,如温湿度控制,防止药品过期或损坏。

  3. 药品调配与发放流程:规定药师核对处方、调配药品的步骤,以及患者取药时的`确认程序,确保药品正确无误地到达患者手中。

  4. 应急处理与不良反应报告:设立紧急应对机制,对药品短缺或突发状况做出快速响应;建立不良反应报告系统,监测药品安全。

  5. 员工培训与考核:定期进行药品管理法规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技能,通过考核确保其熟知制度并严格执行。

  6. 法规遵从与质量控制:持续关注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更新,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实施质量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和管理流程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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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规范医生用药行为的重要制度。它涵盖了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发药、用药指导等多个环节,旨在促进合理用药,防止药品滥用,保障医疗安全。

  内容概述:

  1. 处方权限管理:明确医生开具处方的资格,规定不同职称医生的`处方权限。

  2. 处方格式与标准:设定统一的处方格式,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3. 处方审核机制:设立处方审核部门,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合规性审查。

  4. 药品调配与发药流程:规范药师的工作流程,确保药品正确无误地分发给患者。

  5. 用药指导与患者教育:要求医生和药师向患者解释药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6. 处方监控与评价:定期对处方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医生的用药行为。

  7. 违规处理:对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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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制度。

  第一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处方印制和保管发放:

  1.处方由医务、药学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做出样模,统一印制、保管,分为普通处方(白色),急诊处方(黄色),儿科处方(绿色),麻醉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红色),二类精神 药品处方(白色)。

  2.处方领用、发放应进行登记,计数管理。

  第二条 处方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应以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4.药品名称要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按说明书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须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6.患者年龄要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7.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9.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要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0.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要在处方“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11.门诊处方要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下,如一些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12.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13.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要与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要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三条 医嘱书写要符合下列规则:

  1.一般项目:患者姓名、科别、住院号、页码。

  2.医嘱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停止日期、医师签名、停止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3.药品顺序:先开具口服药品,后开具肌内注射或静脉用药品。

  4.医嘱不得涂改,长期医嘱需修改时应直接书写停止日期和时间并签名,然后开写正确医嘱;临时医嘱需修改时用红笔在医嘱上标注“取消”字样,并紧随“取消”字样后签名。

  5.开具成组药品时,每种药物书写一行,然后在一组药物后划一斜线,表明加入上药液,斜线右侧书写用法;成组药物停用其中一种时,应先停止该医嘱,再写新医嘱。

  6.药物过敏皮试要单独一行书写在临时医嘱上,写明皮试药品,在药品名后标注一个括号,由执行护士将皮试结果填入括号内,如结果为“阳性”时需用红笔记录结果。

  7.临时医嘱不得出现每日多次用法的医嘱,需要一次以上治疗时,应分别开具临时医嘱,或开具长期医嘱;出院带药仅书写药名、数量、单次用药剂量,并注明出院带药。

  第四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药品用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0”不得省略,整数后不写小数点和“0”。

  2.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3.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要注明含量;中药饮片方剂以剂为单位。

  第二章 处方权的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

  第五条 医院制定医师处方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

  处方权审批包括:本人申请、科室意见、医务科审核、批准等。

  第六条 医院制定医师签名留样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普通处方、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处方签名留样册。签名留样册包括:医师姓名、职称、科室、处方权限、个人签名、处方权批准时间、备注等内容。签名留样册保存于医务科和药房,药剂人员审核医师所开处方的签名与签名留样一致时,方可调配处方并发药。

  第七条 医院对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时将处方权通知书和签名样模送达药剂科等相关科室。医师要在医院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八条 医院对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 药品、精神 药品、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调剂资格。

  第九条 试用期人员和进修人员开具处方,要经带教老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十条 医院对因各种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停止手续,医务科应及时通知药剂科和相关科室,并在其签名留样登记册内注明取消。药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第三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一条 医师要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品的处方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医院制定药品处方集。内容包括:规范化的处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价格;处方的注释部分应包括:作用机理、临床应用、适应范围、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症、合理用药提示,剂量增减提示等信息。

  第十三条 医院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十五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诊断”栏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医师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 药品和精神 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

  第十七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首诊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建立并保存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 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 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要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要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 药品,盐酸麻黄碱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院内使用。

  第四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二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资格在药剂科备案。药师签名式样要在医院留样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发药岗位不得少于两人操作,特殊情况单人值班时,应按两人调剂岗位的程序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字。

  第二十五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六条 药师要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药师要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八条 药师要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二十九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要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一条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

  1.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2.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3.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本院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要在±5%以内。

  第三十二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要在处方上签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每月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医师处方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第三十四条 医院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警告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三十五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 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六章 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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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处方用药管理制度是一项针对医疗机构内部流程的重要规定,旨在确保患者安全、有效、经济地使用药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开具与审核:规定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标准和程序,以及药师对处方的审核和修改规则。

  2. 药品采购与存储:规范药品的采购流程,确保药品质量,并规定药品的存储条件和管理。

  3. 患者教育与咨询:强调向患者提供药物信息,指导正确使用药物,处理药物副作用等问题。

  4. 数据记录与报告:明确处方药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告制度,以便监控和评估用药效果。

  5. 法规遵从与持续改进:确保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评估并改进管理制度。

  内容概述:

  1. 医生责任:明确医生在处方过程中应遵守的伦理和专业标准,如合理用药、避免过度处方等。

  2. 药师职责:规定药师在处方审核、调配、发药过程中的'角色,以及他们在患者教育中的作用。

  3. 系统支持:描述电子处方系统、药品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在处方管理中的应用。

  4. 培训与监督:设立医护人员的培训计划,强化法规知识和临床用药技能,同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制度执行。

  5. 应急处理:制定应对药品短缺、药物错误等紧急情况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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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处方药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保障公众健康。其主要内容涉及药品的采购、存储、销售、宣传及售后服务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药品采购:规定非处方药的供应商资质审核、药品质量检验标准以及采购流程。

  2. 存储管理:涵盖药品的储存条件、库存管理、有效期管理和过期药品处理。

  3. 销售规定:明确非处方药的销售范围、销售人员资格、销售记录的.保存与核对。

  4. 宣传推广:规范药品广告内容,禁止误导性宣传,确保消费者获取准确信息。

  5. 售后服务:建立完善的退换货机制,提供用药咨询和不良反应报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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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方可按核准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名称构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

  三、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需要皮试的药物应注明“皮试”。

  五、药品名称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视处方完毕。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g)为单位。

  七、处方当日有效。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处方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调配,并遵守调剂守则,做到(四查十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不合规定等错误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发付药品时应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

  九、处方应按规定时限保存1年。

  十、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应保存原始证据,不得修改或销毁,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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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必须凭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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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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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患者安全:通过规范化的流程,降低药品调配错误,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2. 提高服务质量:标准化的.操作可以提升服务效率,增强患者满意度。

  3. 防范法律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调配导致的法律责任。

  4. 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有效控制药品浪费,提高医院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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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第十一条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第十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第三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十七条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第十八条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一)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四)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第二十四条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长期处方调剂

  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第二十六条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第五章 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第三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长期处方医保支付

  第三十七条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第三十九条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辖区内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应当结合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相关规定和本规范,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四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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